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并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长期资金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获得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这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提请投资者关切,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来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来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的真实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商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这次发行于2023年12月末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计算这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这次发行在预案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4、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这次发行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13,581.95万股为基数,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假设本次以发行股份4,074.5844万股为上限进行测算(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可转债转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6、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3,129.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7、本次以公司2022年度经营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4,443.0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纯利润是1,320.30万元。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情景1:2023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同比增加20%;
(2)情景2:2023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同比增加30%;
(3)情景3:2023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同比增加40%。
8、不考虑这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它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在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这次发行对公司即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详细情况如下:
注:1、基本每股盈利和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盈利的计算及披露》规定测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盈利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这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未来发展的策略,拥有非常良好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单位现在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是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光伏支架及BIPV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光伏支架系统及BIPV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以先进的技术和高品质的产品满足光伏支架日益提升的品质衡量准则和技术进步要求,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多种光伏支架及BIPV解决方案,为光伏电站提升发电效率、发电稳定性以及成本降低持续做出贡献,同时通过与产业链优质客户紧密合作,为公司带来稳定的业务增长和持续的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光伏跟踪系统平行驱动器产能扩建项目”、“宿松中信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配套产业园项目”、“西部跟踪支架生产及实证基地建设项目”、“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围绕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展开,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逐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秉承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构建了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多学科综合发展、创新意识强、年轻化、国际化的人才队伍。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有着非常丰富的行业经验,对光伏产业具有深刻的理解,能够基于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高效地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长期从事光伏支架产品的研发,有丰富的技术及应用经验。截至2023年6月30日,企业具有研发及技术人员242名,占职工总数的16.50%,核心团队人员均拥有十余年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目前已形成一支人才梯次及结构配备合理、专业领域齐全和配合默契的优秀研发队伍,能快速捕捉国内外行业前沿研究,进而快速转化至实际项目中。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的利用公司现在存在的人员储备,同时公司将依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快速推进人才招聘和培养计划,逐步的提升人员专业素养,以应对业务规模扩大所带来的管理需求和人才需求。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秉承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设立了“江苏省太阳能智能跟踪及支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苏州市太阳能跟踪系统成套设备重点实验室”,取得了T?V南德颁发的光伏TMP实验室资质,获得了“苏州市领军先进技术研究院”、“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智能光伏示范试点企业”等多项荣誉。
目前公司已形成了平单轴设计技术、机械设计技术、人工智能跟踪控制技术、综合测试技术、光伏电站自动勘查及排布技术、风工程技术、固定支架开发技术、新型驱动(多点平行同步驱动)装置技术、新型平单轴跟踪技术、新型跟踪支架主梁(扭力传动)技术、平单轴跟踪支架+电站集成技术、双面组件跟踪物联网传感网络技术及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上述核心技术领域已形成407项授权专利及53项软件著作权,具备强大的研发技术实力。
凭借深厚的研发实力、持续的技术创新、强大的人才团队及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等优势,公司在光伏支架行业积累了大量知名客户。在国内,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大批实力丰沛雄厚的央企及上市公司成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国外,公司与ADANIGREENENERGYLTD、STERLING&WILSONRENEWABLEENERGY等知名公司成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公司通过与优质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对行业的核心需求、产品变化趋势、最新技术方面的要求的理解更为深刻,也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的消化奠定了良好的客户基础。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计划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这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并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拓宽产品布局、提升技术实力、布局产业链向上延伸并扩大公司整体规模。这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快速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通过提升产品的产能、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推动公司的效益提升,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渐完备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将逐渐完备业务发展模式,拓展下游应用领域推动业务规模增长,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全方面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维护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入资产的人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醒投资者,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代表对公司未来利润任何形式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来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来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获得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获得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支持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这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够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获得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联的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并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将拟募集资金总额由115,129.00万元调减为113,129.00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5,12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真实的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企业能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3,12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修订内容
三、《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修订内容
四、《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修订内容
五、《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二次修订稿)》的修订内容
六、《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由董事长蔡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变化,公司编制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变化,公司编制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变化,公司编制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客观、审慎评估,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结合当前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就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拟募集资金总额由115,129.00万元调减为113,129.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该项决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11月29日届满。
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申请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该决议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9日届满。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决议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全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该项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将于2023年11月29日届满。
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申请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全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相关授权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9日届满。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在巴西建设产能基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优化海外产能布局,是增强对拉美区域的销售覆盖和服务支撑的重要举措。本次出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在巴西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本次对外投资尚需履行国内及巴西当地政府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巴西当地法律法规、营商环境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运营及市场风险,建设生产基地能否顺利实施及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不确定性。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或“公司”)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不断完善公司在海外重点市场的开发及供应链布局,推动高效率海外团队建设,提升公司海外市场的综合实力,并助力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建设。公司于2023年3月在巴西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信博巴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西子公司”),作为公司在拉美地区市场开拓的窗口。
现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优化海外产能布局,增强对拉美区域的销售覆盖和服务支撑,公司通过巴西子公司在当地建设3GW的生产基地,总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4.3亿元,主要用于巴西生产基地的土地、厂房、设备、运营资金、流动资金等当地产能建设相关投资,具体投资进度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当地光伏市场及订单情况分步推进。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巴西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尚需履行境内外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续实施过程将按照国内及巴西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备案程序合法合规进行。
本次在巴西建设产能基地,是根据公司发展及战略规划需要,完善公司全球化战略,优化海外产能布局,提升公司海外市场的综合实力,增强对拉美区域的销售覆盖和服务支撑,提升公司国际竞争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提升全体股东的利益。
拉丁美洲作为全球较早推进区域能源一体化的地区,是全球能源转型的引领者。拉美地区多国均把能源转型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设立较高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并出台系统全面的扶持政策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拉美各国对可再生能源仍保持旺盛的需求,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招标拍卖,吸引了全球范围内投资者参与。
根据InfoLinkConsulting数据,2022年中国对美洲出口光伏组件产品总量达24.8GW,同比增长50%,其中的增量绝大部分来自巴西市场。根据IEA数据,2022年巴西新增光伏装机量达到9.9GW,在全球新增市场中位列第五。
本次在巴西建设生产基地,可增强公司对拉美区域的销售覆盖及交付能力的服务支撑,促进公司全球化战略目标的实现。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在巴西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本次对外投资尚需履行国内及巴西当地政府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巴西当地法律法规、营商环境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运营及市场风险,建设生产基地能否顺利实施及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本次在巴西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分别于2023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邮箱、信函等方式进行登记,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3年11月7日17时之前将登记文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箱登记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日,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往返交通、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1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环节。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王宗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变化,公司编制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变化,公司编制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变化,公司编制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客观、审慎评估,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结合当前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应就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拟募集资金总额由115,129.00万元调减为113,129.00万元。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这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该项决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11月29日届满。
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申请将这次发行的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该决议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9日届满。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这次发行决议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全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该项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将于2023年11月29日届满。
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申请将这次发行的相关决议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这次发行有关全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延长相关授权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9日届满。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在巴西建设产能基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优化海外产能布局,是增强对拉美区域的销售覆盖和服务支撑的重要举措。本次出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在巴西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公告》。